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精神,现将《湖北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我省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实施到位,并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各高校贯彻执行情况,包括好的经验、作法以及对《实施方案》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报我厅思政处。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
湖北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实施方案(试行)
鄂教思政〔2012〕13号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推进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立足教育,重在预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科学性原则,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3.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引导,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提高大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培养大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大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协调发展,增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感染力和吸引力。
4. 坚持关爱学生、服务学生,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工作中既要谨慎应对又要准确判断、及时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心理问题。
5. 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体系,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6. 各高校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切实做到领导责任落实、工作场地落实、经费投入落实,努力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力争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二、保障体系
7. 组织机构
(1)各高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工部(研工部)、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校医院、后勤集团、各院系等部门主要领导及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科研、辅导和咨询以及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的专门机构,明确该机构的职责范围及工作任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原则上挂靠学生工作部(处)。暂未建立专门机构的高校,要通过聘请外校专家、精神专科医生等相关专家组成本校的“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进行心理危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 2006年5月前必须建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的专门机构。
8. 队伍建设
(1)各高校要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队伍。
(2)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人员与学生的比例要按照1:3000-1:4000配备,编制可从学校总编制或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编制中统筹解决。
(3)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人员应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序列,评聘相应的教师职务。设有教育学、心理学、生理学、医学等教学机构的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专、兼职教师、心理辅导与咨询人员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或给予合理报酬。
(4)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各高校专、兼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教师必须经过系统培训,能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学校要将专、兼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所必备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
(5)各高校要定期组织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教师、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宿舍楼管理员及学生干部等进行心理健康方面内容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心理问题的鉴别能力、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及心理健康知识素养。
(6)高校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所有教师都要关爱学生,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学业,更要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
9. 物质保障
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开展提供办公室、心理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必备的工作场地及工作设施,并按照心理咨询的专业要求科学地布置心理咨询场地。
10. 经费投入
为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各高校要保障经费投入,按照每年生均不少于10元的标准作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三、预防教育
11. 各高校要大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必修或选修课程,通过课堂教学、教育活动、专家讲座、网络、学生社团等形式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解析心理现象,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12. 各高校应面向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悦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等。
四、预警对象
13.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以及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发现严重疾病、遭遇性危机、感情受挫、受辱、受惊吓、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特别大以及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5)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①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②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③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五、预警机制
14. 为确保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快捷有序地开展,各高校要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学生心理危机事件。
15. 建立班级、院系、学校三级预警系统
(1)一级预警:班级
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提倡设立班级心理委员或信息员。
(2)二级预警:院系
院系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学生政工干部、班主任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地干预。
(3)三级预警:学校
①学校应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②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六、干预措施
16.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学校须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2)如评估某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学校须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3)如评估某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如评估某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17.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
(2)由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3)如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4)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18. 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便立即启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2)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3)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4)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5)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19.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20. 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制度
(1)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学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校医院等相关部门或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复学后,学校相关人员应对其定期进行心理访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3)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有自杀未遂史的人属于自杀高危人群),学校应组织专家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及风险评估,密切监护,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确保该生人身安全。
21.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班主任以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22. 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的注意事项
(1)学校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时,应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地制造特殊的环境给被干预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激发或加重其心理问题。
(2)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学校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以确保该生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3)学校与家长联系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载,妥善保存。
(4)如果发生的心理危机或自杀涉及他校,各高校要相互协作、支持,实行联动。
(5)干预措施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接受治疗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七、督导评估及理论研究
23. 为了使各高校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落到实处,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从加强领导,机构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开展辅导和咨询及工作的实效等方面,对各高校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切实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24. 大力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省教育厅每年下达一批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研究课题,在全省社科研究立项中占到一定比例。整合心理健康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华中师范大学“湖北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中的作用,面向全省提供师资培训、业务指导和业务支持;充分发挥“湖北省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研究会”在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方面的作用,加强高校之间、高校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干预系统的联动与合作。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列出研究课题,把理论研究、培养心理骨干人员和推动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