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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心理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19-07-10 15:45:45 浏览次数:次 编辑:心理健康教育

1.本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配备或聘请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心理咨询师,对学生开展心理咨询及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工作,并在必要时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2.根据法律法规,本中心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进行严格保密(参考《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精神卫生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但在必要时,本中心将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参考《精神卫生法》第一章第十六条)。

3.尽管本中心的部分心理咨询师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或《心理治疗师证书》,但是本中心并非医疗机构,不开展任何形式的诊疗活动(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包括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治疗(参考《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第五十一条、第六章第七十六条);本中心的心理咨询师若发现服务对象可能患有精神障碍,将会建议其到医疗机构就诊(参考《精神卫生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

4.如果学生疑似患有精神障碍,家长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参考精神卫生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如果发现学生因疑似精神障碍产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及危险,学校将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直接或者通知家属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参考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自伤、伤人行为或存在自伤、伤人危险的,应实施住院治疗(参考《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第三十条);如果家属拒绝执行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出具的住院治疗意见而造成相关后果,或者阻挠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需依法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参考《精神卫生法》第六章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